许启凤、济南永丰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9-12-11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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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启凤、济南永丰种业有限公司 植物新品种权 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启凤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许启凤作为涉案“YF3240”玉米品种的育种人,就该品种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该申请权权属明晰,不存在争议。济南永丰公司未经许可、以其公司名义提出 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的行为构成对许启凤上述申请权的侵害,因此本案属于侵权纠纷。由于济南永丰公司的申请行为是向位于北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提出,则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北京市,故原审法院作为北京市内有权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即使许启凤与济南永丰公司签订有《玉米新品种参试协议》和《联合育种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因涉案“YF3240”玉米品种并未被纳入上述两份协议,则济南永丰公司依据协议行使申请权的行为构成违约,许启凤有权在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况下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则本案应根据侵权诉讼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3.许启凤为了避免浪费行政资源、便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才提出“判令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归属其享有”的诉讼请求,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从属性,不能作为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此将本案定性为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并由此确定管辖法院是错误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帅
本案法律问题: 因主张他人未经许可、就自己培育的品种提出 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意义上的侵权诉讼,还是权属纠纷案件?
裁判观点:
1.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专指针对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品种获得授权前,无法基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起侵权诉讼。
2.认为他人未经许可、就自己培育的品种提出 植物新品种权 申请、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属于申请权归属和行使主体方面的争议,本质上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属纠纷,而非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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