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它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审结的2787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55个典型案例,提炼成46条裁判规则,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其中有两条裁判规则涉及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 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3号上诉人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金桥种子有限公司、孙焕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植物新品种权人委托他人生产该品种种子并明确限定了生产规模,受托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超出合同约定规模的种子的,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
二、 “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上诉人秦永宏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适用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不得超过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己承包的土地。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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