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古屋议定书》与《UPOV公约》的相互影响
- 2020-07-02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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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资源是《名古屋议定书》的核心内容。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以下简称《UPOV公约》)将植物品种看做是遗传资源的主要形式。这2份文书都侧重于同一主题,但二者有可以协调但是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和侧重点。UPOV秘书处强调持续获得遗传资源以确保植物育种取得进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遗传资源造福社会的重要性,并且指出各种豁免是一种“固有的惠益分享原则”。
在《名古屋议定书》关注的遗传资源使用问题上,植物育种者可能会对其中一些获取遗传资源的规定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原产地披露和技术转让措施)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UPOV公约》的植物育种权保护的范围扩大。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获取用于各种用途(包括植物育种)的遗传资源,是促进植物育种发展的可持续方式。土著社区和当地社区等其他因素对遗传资源保存和可持续利用也有重要作用。公平合理的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是植物育种发展和创新的有效框架。该框架考虑了土著和当地社区农民以及其他传统生态知识的实践者的利益,他们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植物育种创新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并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位法律学者认为,在使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原则解释时,UPOV和《名古屋议定书》是兼容的。他指出,《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明文规定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范围内,对于处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的其他国际协议”,“它们不影响任何现有国际协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UPOV 1991公约,‘除非行使这些权利和义务会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因为《UPOV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与《名古屋议定书》没有直接重叠,不太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因此他们二者在国际法层面上可能是兼容的。如果一个国家既是《UPOV公约》的缔约方也是《名古屋议定书》的缔约方,在理想情况下,其应用育种者豁免权不会导致破坏或损害其他人(如农民和相关传统知识持有者)的权利。农民和相关传统知识持有者的贡献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更是如此。
2个文本之间的潜在冲突出现在国家层面。根据《名古屋议定书》,可以对遗传资源进行植物品种保护。然而在有关受保护品种交易的其他层面上,则可能需要由通过获取和惠益分享合同赋予政府和私人部门的附加义务来约束。重要的是要确保这些附加义务在其国家内不会破坏植物育种或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公平性,不仅在植物育种方面,而且还包括其他与遗传资源利用有关的方面。
大多数已经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的国家,在确定实现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规则时,没有直接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问题。因此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在何种程度上适应植物品种保护豁免规则对国内立法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UPOV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总体目标的相互协调。育种者豁免或研究豁免,是各国实施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时的一个重要政策和监管出发点,否则就只能由遗传资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来决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形式或内容以及获取遗传资源时的豁免权。
另一个与实施有关的问题是,国家的获取和惠益分享措施可以规定一项义务,即使用受保护品种开发新品种的育种者,必须按照《名古屋议定书》规定的要求获得许可。即使使用的基因不是在野外采集的,而是商业品种的一部分,也可能有此必要。在实施这一措施时,缔约方应考虑《名古屋议定书》关于要求缔约方“考虑遗传资源对粮食和农业的重要性及其对粮食安全的特殊作用”的第8条(c)款。
2.监督遗传资源的利用
对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的披露要求,也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一种形式。根据《名古屋议定书》第17条,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被指定为监督检查机构。事实上,厄瓜多尔等一些国家就是这样做的。UPOV理事会在2003年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沟通时曾表态说,鼓励UPOV成员披露供育种使用的植物材料的来源信息,以便于上面所提到的检查,但符合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要求(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不能成为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附加条件,因为这是违反《UPOV公约》的。也有人认为,尽管如此,披露产地来源的要求并不一定违反《UPOV公约》,因为《UPOV公约》没有直接将此列为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必备条件,而是将这种要求视为申请保护的附加条件。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决定把披露遗传资源的原产国家或地理起源的要求,作为满足其他与监测遗传资源的利用相关的政策目标的措施之一,而不将其作为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条件。
3.技术转移
在《名古屋议定书》谈判过程中,有人指出,技术转移条款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名古屋议定书》关于技术转移、协作与合作的第23条内容为:“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16、18和19条的规定,缔约方应进行技术及科学[研发]的协作和合作,包括生物技术研究活动,作为实现本议定书目标的手段。缔约方应促进和鼓励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的发展中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获得技术并向他们转移技术,使他们能够建立和加强实现《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目标的技术和科学基础。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此类协作活动应在提供遗传资源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即该资源的原产国)或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获得遗传资源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内部和之间进行。”《UPOV公约》中育种者豁免的实质意义之一,是促进和加强植物育种的研究和发展。虽然上述内容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转移,但包括技术转移在内的惠益分享规定也可列入为育种目的获取遗传资源而设立的共同商定条件中。上面提到的技术转移和全球南北技术不对称,在某种程度上与《UPOV公约》中关于育种者与农民的划分方式有关。技术转移为缩小育种者和农民之间的差距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而这正是《UPOV公约》中的一个关键缺陷。通过《UPOV公约》框架下育种者和农民之间的技术转移,《名古屋议定书》和《UPOV公约》的总体目标,以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是通过UPOV框架下育种者和农民之间的技术转让来推进的。《名古屋议定书》对技术转移的处理方式是从全球或区域的角度着眼的;而《UPOV公约》中技术转移的意义更具体,将其作为加强育种者和农民之间合作的一项潜在战略,这是一种能够弥补《UPOV公约》中关于育种者与农民划分方式的缺陷的方法。
来源: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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