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登录、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三):新品种保护

        国内花卉园艺界的同行们经常会遇到三个概念的困扰,即到底什么是确切意义上的品种(国际)登录、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保护?表面上看起来,这三个概念似乎差别不大,或认为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事实上,它们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主要分别体现在学术认可、依法的行政管理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的不同,以下分别加以详细介绍。



新品种保护

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


      植物新品种保护(Protection for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PVP)历史上作为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分支,是农牧业和林业领域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它是由立法机构(我国的全国人大)制定法令规章,授权政府的对口部门包括审批、测试和执法机关等来实施完成的。具体来说,新品种保护是由审批机关(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新品种,依据授权条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以决定该新品种能否授予植物新品种权。新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保护农林植物的新品种权(相当于发明专利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其载体就是植物品种权(Plant Variety Rights, PVR)或称育种家权益(Plant Breeders’ Rights, PBR)。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在专项任务里已将植物新品种权提升至与传统知识产权三大主体专利、商标、版权同等的战略地位,可见我们国家层面上对农业与其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一、品种权的法律特点

无形性: 是品种权的首要特点。品种权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人们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同时又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品种权的价值是要通过实施和使用才能得到体现,实施和使用品种权的范围越大,其所实现的价值往往也越大。

专有性: 又称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世界上,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国家都对品种权的专有性作出了规定,如果没有品种权专有性的规定,就不能说建立起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地域性: 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以外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如在中国申请获得的品种权,只在中国境内才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性: 权利人对其品种权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了这一期限,该项品种权就会过期失效,随后将进入公用流域,人人可用,原来的权利人对其不再享有专有权利。目前,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及各成员国都对品种权设置了保护期限,一般为15-20年,有的国家规定达到25-30年,超过了时效的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条例》的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它植物为15年。




二、品种权人的权利

生产权: 属于品种权人拥有的一种排他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品种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相同的品种。

销售权: 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其它部分是品种权人享有的另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利,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授权品种的无论其来源如何均属于侵权行为。

使用权: 也是一种品种权人的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权利人所具有的对授权品种的使用、支配与处置权。

标记权: 品种权人有在自己生产的授权品种包装上标明任何与品种权信息有关内容的标记的权利,这将有助于区别其它同类品种,使得权利人的授权品种在竞争激烈的种子种苗和种球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被奖励权: 某些品种权所有单位或个人可以获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给予的物质和精神奖励。通常,获得奖励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所培育并获授权的品种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二是该品种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前景。

许可权: 品种权人可以通过独占许可(排除自身)、独家许可(包括自身)和一般许可三种方式将自己独占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这就是品种权人的实施许可权。

转让权: 我国《条例》第九条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权是品种权人对自己依法拥有的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处分权。

放弃权: 品种权申请人或品种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申请阶段或授权后,以各种方式撤回品种权申请或者放弃品种权。



       综上所述,主要农林作物的品种审定、园艺作物品种的国际登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是明显不同的,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品种审定是以《种子法》为法律依据的强制性要求,一般情况下,通过2-3年的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重点测定参试品种的农艺性状包括产量特点、品质特征与抗性(抗病、抗虫、抗逆境等)鉴定。农艺性状的测定主要通过选取或经指定对照品种进行对比试验,该对照品种通常选取生产上广泛栽培应用的主栽同类型品种。新品种保护:属于非强制性的自愿行为,依据UPOV条约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法律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行政与司法保护。与品种审定不同,新品种保护重点考察、测试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品种的植物学性状为主,强调植株的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特征特性的观测与描述,而对该新品种的产量、品质与抗性特征不作要求,常常可以忽略不计;通常要求选定一个同类型的、公知共用的、与申请品种具有血缘关系且形态特征最为相近的品种作为近似(对照)品种,以说明申请的该新品种有别于原有品种的特异性状。品种国际登录:属于学术研究范畴内的自愿行为,通常是由专业学会或行业协会来组织承担的,属于上述二者的复合性要求,技术层面的要求上更接近于新品种保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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