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登录、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二):品种审定

       国内花卉园艺界的同行们经常会遇到三个概念的困扰,即到底什么是确切意义上的品种(国际)登录、品种审定及植物新品种保护?表面上看起来,这三个概念似乎差别不大,或认为它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事实上,它们的差异还是相当大的,主要分别体现在学术认可、依法的行政管理以及法律意义等方面的不同,以下分别加以详细介绍。



品种审定

防止盲目引进与任意推广


       品种审定是 由国家级、省市区级以及部分由省级授权的地市级农作物品种或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的或者新引进的农林植物品种通过试验、示范进行区域化鉴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推广范围的过程 ,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挂靠在种子管理机关如各省市区的种子管理站,国家级的在农业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其目的是为防止盲目引进和任意推广不适宜本地种植或劣质、低效的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也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把好重要一关。品种审定主要针对重要的农作物品种和主要的林木品种而言。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据此,确定了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对于非主要的农作物类则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而花卉类的园艺作物几乎没有一种被列入强制性审定范围的,目前农业部的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名单中也没有一个花卉的种类。品种审定在荷兰等欧盟国家,是将农作物品种的预备试验、生产试验和官方审定统称为‘栽培应用评估’,即VCU(Value for Cultivation and Use),重点考察大田作物的产量、品质与抗逆性等农艺特性,与中国一样,园艺作物果树、蔬菜与花卉及其它经济作物类无需经过此一程序。与我们不同的是,荷兰的VCU试验常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DUS(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同时进行,这样可以省去相当多的时间和花费,实为明智科学之举。


       被列入审定范围内的农作物种类在推广应用、上市经营或商业化之前,必须经过审定,属于强制性的市场准入法则。否则,即属于违反《种子法》的犯罪行为,若违法经营并造成损失的,将会被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除了上述几类强制要求通过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外,花卉作物等其它的农作物和林木品种均属非强制性审定要求,申请人既可申请各级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鉴评、认定,也能通过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或经科技成果鉴定。目前国内有一些单位将花卉品种申请审定,这无论从市场管理还是由法律层面来看均属无意义之举,也缺乏法律依据和支持。当然,经过政府部门的非强制性审定或认定可以被行政部门视为科技成果,等同于科技成果鉴定,在科研项目的申请和资金筹措等方面可以获得优先支持。有时会看到报道说,经过审定的新品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这种提法从法律上看是不准确的。因为审定仅对品种本身的品质、产量和抗性进行检测、试验、确认,而对其作为财产(无形资产)属性的所有权或归属没有确认,被审定的品种也有不少是引进使用别人的,这就无从谈起自主知识产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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