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执法情况——欧盟视角
- 2020-09-11 09: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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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月9日发布了最新的《第三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情况报告》。该报告特别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植物新品种状况。高产、更有效地利用养分、抗植物病虫害、耐盐、抗旱以及更好地适应气候胁迫等特征,可使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能够提高农业、园艺和林业的生产力和质量,同时将对环境的压力降至最低。欧盟希望鼓励植物育种领域的投资和研究,包括开发抗旱、抗洪、抗热和耐盐碱的新作物,以便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报告首次使用一个专门的附件用于介绍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执法情况。这是基于以下2个原因: 一是在全球环境挑战的背景下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二是植物新品种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高曝光率。 据报道,许多欧盟植物新品种权在第三国受到的保护力度较弱并被滥用,这给欧盟育种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因此导致欧盟育种者失去了在该领域进一步投资和研究的动力。报告中“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与执法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01
简介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7条第3款(b)项,“各成员应通过专利或其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其组合来保护植物新品种”。
欧盟完全按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专门的保护制度。UPOV 1991年文本建立了一个有效的、国际公认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它界定了受保护品种的育种者在以下方面的权利:生产或繁殖、以繁殖为目的的调节、提供出售、销售或其他市场营销、出口、进口和储存。UPOV成员广泛,包括来自各大洲、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
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近的一份报告,“在气候变化情况下,植物育种的进步对于提高包括水果、蔬菜和主食在内的多种作物的粮食安全至关重要”。为了培育既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能抗旱耐热,又能加强营养和粮食安全的作物和牲畜,就需要进行遗传改良。植物育种可以通过培育根系更发达、含糖量更高的品种,或通过培育抗病虫害、对于CO2浓度敏感性较低的品种来应对气候变化。培育抗旱、抗洪、耐高温、耐盐的品种也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欧盟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在尚未加入UPOV 1991年文本的国家中,面临着不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与执法问题。主要关注的问题包括:缺乏有效的植物新品种立法,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程序,缺乏有效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和执行制度,执法费用高昂、边境执法薄弱或缺失,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建立。
许多第三国对育种者权利实行了广泛的限制,特别是允许农民出于商业目的互相出售或交换种子。这种例外情况破坏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并阻碍了新品种在有关国家的繁殖和销售。
植物新品种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例子包括未经授权的进出口、将收获的作物(如谷物、马铃薯制品)包装成繁殖材料出售、未经授权使用农场保存的种子以及以其他名称销售受保护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会危及农业生产,延误引入改良品种,减少对植物育种的投资,损害种子、植物和新鲜农产品的质量,引发秘密活动产生的植物检疫风险,并可能由此引发逃税、诈骗、腐败甚至劳动剥削等犯罪活动。
02
特定国家分析
欧盟利益相关者报告了一些他们在第三国保护其植物新品种方面面临的问题。他们尤其关注阿根廷、厄瓜多尔和印度这几个国家,并在这些国家遭遇了巨大经济损失。这几个国家均未加入UPOV 1991年文本。阿根廷和厄瓜多尔是UPOV 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
1)阿根廷
阿根廷第22247号《种子法》及其第2183/91号实施法令存在一些缺陷。《种子法》不包括对收获材料和直接从收获材料中获得产品的保护。此外,该法案还包括影响育种者权利的一个广泛例外,即允许农民出于商业目的出售从受保护产品中获得的植物品种。
阿根廷不提供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从申请之日至权利授予引入临时保护(根据UPOV1991文本要求),对于育种者尽早开展创新至关重要。为了使临时保护生效,申请人应有权在申请过程中行使临时权利。
利益相关者还对阿根廷《种子法》第28条表示关注,该条允许“有限的公众使用”,以确保该国受保护品种的充足供应。如果育种者在品种数量上不能满足公众需求并且价格无法承受,则可以颁发强制许可。利益相关者认为,由植物繁殖产生的水果和观赏品种的商业化没有公共需求,因此,这些规定不应包括在本条款之内。
利益相关者还担心阿根廷缺少实质性衍生品种的相关规定。对此类品种进行监管可以防止在未经原始品种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受保护品种的变种和与原始变种相比发生了微小变化的变种(例如,通过生物技术)。
2)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植物新品种法》规定,藤本和树木的保护期为18年,其余作物的保护期为15年,这不符合厄瓜多尔在《安第斯-欧盟自由贸易协定》中做出的确保符合UPOV 1991年文本的承诺。
厄瓜多尔《独创性法典》(Código Ingenios)第487条确定了育种者权利的范围,但它似乎与UPOV 1991年文本不符,因为它仅对观赏植物提供保护,对作物不提供保护。
厄瓜多尔《独创性法典》第491条允许农民在未经育种者授权的情况下繁殖受保护品种,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与其他农民交换繁殖材料。该规定似乎与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不符,该条款要求建立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有效制度”。此外,《独创性法典》也没有规定从申请之日起到授予权利之前的临时保护。
3)印度
在印度,只有极少数几种植物受到保护。这似乎不符合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WTO成员在不区分植物类型或种类的情况下提供植物新品种保护。
印度法律中的农民例外规定比UPOV 1991年文本所规定的农民豁免范围更广,因为它不仅限于农作物,还包括观赏植物和水果。此外,它还允许无性繁殖的观赏植物和水果种植者生产自己的插条,并在未经授权和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将其用于进一步繁殖。
来源: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林业分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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