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名称,是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的重要要件之一,在种业管理以及保障种子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合适的名称。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有适当命名”与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要素共同构成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的必要条件。那么命名规则是如何呢?
植物新品种名称的 命名方式
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命名受到严格的监控和管理,并非权利人能够随意为之。根据《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品种名称应当采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者它们的组合,而且名称长度不得超过15个字符。
例如常见的玉米品种“农华101”“登海618”“苏玉31”,水稻品种“甬籼15”“泗稻12号”,小麦品种“扬辐麦4号”等。
同时,《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存在于品种命名中的情形:
1、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例如:135、abc;
2、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例如:品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例如:中国1号;
3、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例如:北京6号;
4、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例: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FAO(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5、夸大宣传的,例如:甜王、特优;
6、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例如:宝马、娃哈哈;
7、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含有植物种属名称的,例如:杂交1号、玉米1号;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
9、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10、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例如:草莓品种:Camarosa卡码罗沙(16个字符),其中一个字母为一个字符;一个汉字为两个字符;
11、品种暂定名称品种名称不得含有特殊字符,例如:特殊符号“-”:A1-B;♂、♀:黑A♂;
12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例如:先玉335(X1132X);
13、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例如普通小麦:宁麦26,普通小麦、黑麦属及黑小麦属中则不能以宁麦26命名。
一个植物新品种
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
植物在申请新品种时需要遵循“一品一名”原则,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有一个中文名称,并且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销售等环节必须使用同一个名称。
品种名称是识别植物品种最直观的依据,确保其唯一性对加强种业管理、保障种子市场秩序至关重要。而且,授权的植物品种在生产推广和销售环节,必须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保持一致,否则会导致品种混淆、市场管理秩序混乱以及品种权授权无效等法律后果,这就是“流通环节的同一性”要求。
为确保品种名称的唯一性,公告后的品种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名称
与已知品种名称相区别
品种名称是用于命名和区分植物新品种的标志,是植物品种的“身份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的植物品种。
《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都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或者种中的已知品种名称有所区别。例如,小麦属、黑麦属与黑小麦属属于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如果小麦属中有一个品种名为“蜀麦4号”,那么黑麦属和黑小麦属中的品种名称就不能再使用“蜀麦4号”。
品种名称经注册登记后
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在国际上,1991年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公约)第六章品种名称规定,品种应以通用名称命名,各缔约方应确保命名的品种名称注册不妨碍与该品种有关名称的自由使用,即便在育种者权利期满之后也是如此。
我国的《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规定,植物新品种的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就成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并且规定,无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时都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