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 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 2019-12-12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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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 2014 〕 6 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打假办”)具体负责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内容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六)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等。
(七)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告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
(九)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被撤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十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当主动将案件信息报送局打假办,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提交局打假办负责人审核;局打假办负责人在 6 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打假办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十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
本细则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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