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亩梨园因种植‘苏翠1号’侵权梨苗被判赔偿30万元
- 2022-12-07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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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苏翠1号’新品种侵权案件,最终判定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以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多数是指种子、种苗、枝条等繁殖材料侵权,而本案侵权物是梨果,这就把侵权对象延伸到了‘繁殖材料的收获物’,从而彰显了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邓州市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被告)2019年3月10日,在南阳某公司购买了600株‘苏翠1号’梨苗和枝条若干,通过栽植和高头换接,建成100余亩梨园。2022年7月所产果品大量上市。
‘苏翠1号’
但南阳某公司并未获得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许可。为此,‘苏翠1号’国内独家许可方北京北方丰达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2年9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梨树进行铲除毁灭处理;同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2022年7月4日,原告委托河南省桐柏县公证处,在被告梨园内随机摘取几个梨果(简称待检样品),送至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院进行DNA基因测序,检测结果显示待检样品与‘苏翠1号’比较点位数502,差异位点数目为0,遗传基因相似度 高达100%,结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性质、经营规模、涉案梨品种果实的销售价格,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判定:一、被告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因被控侵权果树已经挂果,如果采取灭活措施,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因此,被告可采用砍树嫁接其他品种的形式停止侵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2022年12月1日,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多数是指种子、种苗、枝条等繁殖材料侵权,而本案侵权物是梨果,这就把侵权对象延伸到了‘繁殖材料的收获物’,从而彰显了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结合本案,被告2019年3月在南阳某某公司购买‘苏翠1号’时,南阳某某公司未得到原告许可,其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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