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有关经验

2021-08-05 15:45: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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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在京召开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憬宏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负责人就审判侵权案件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甘肃临泽县农业综合执法部门就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进行了交流发言,中国种子协会就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发出倡议。现将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发言全文予以刊载。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有关经验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一、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自2013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以来,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83件,总体收案量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仅占0.3%,但所涉品种经济价值高,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就案件类型而言,上述案件中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245件,合同及权属纠纷37件,行政纠纷1件。就刑事案件而言,在关联的非法经营罪和假冒商品罪等犯罪形态中,存在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的生产、销售等情形。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侵权行为形式多样。 由地理区位决定,侵权品种主要以 小麦、水稻、玉米、油菜、大豆 为主。2013年以前,侵权表现形式多为 直接标注品种名称 ,之后则多以 不标注或者标注其他品种名称而内装侵权品种进行销售。 其中,生产、销售侵权占比63.24%,以“白皮包装”销售侵权品种案件超过100件。此外,将授权品种名称变造作为商品名称、商标或包装装潢或在广告语中使用的新型侵权行为也频频出现。


2.侵权主体扩展延伸。 总体而言,被诉侵权主体、侵权销售网络不断向种子市场终端经营者延伸,如种子公司、种子经营门店、种田大户、农村小微商店甚至个人。同时,多起案件中种子包装袋、商标及防伪编码印制企业与侵权种子的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


3.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 在判决案件中,采用法定赔偿的占比达76.46%,仅有6件案件以种植的种子面积或年度许可费用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同时,法庭也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已有4件案件被告因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形被判处高额惩罚性赔偿,还有部分案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惩罚性赔偿因素。


4.维权困难依然存在。 侵权人通常跨地区生产、销售侵权种子,采用私下交易、点对点销售或者在正规包装袋内包装侵权品种等隐蔽的侵权手段,权利人发现和取证较为困难。同时,原告往往难以举证侵权受损或被告获利,导致法定赔偿适用较多、整体判赔数额不高。此外,案件难度呈两极分化,调撤率达70.63%,但个别案件因证据调查或司法鉴定等原因审理期限较长。


二、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理中的经验做法


1.由点到面,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 。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较为复杂,需要遗传育种学和相关法学方面的专业知识。法庭开始由少数法官集中学习、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积累审判经验;2010年以后,所有法官随机分案审理,并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传、帮、带;同时与科研单位、种子企业以及地方农业部门不定期举行研讨,交流育种问题、种业最新形势以及听取权利人的意见等,探索和完善司法保护的路径、方法。法庭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审判水平明显提升,2020年有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件案例入选农业农村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规范鉴定,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是繁殖材料,实践中大多通过鉴定等方式来进行技术事实查明。法庭着力于鉴定方法、机构、过程和结果等程序规范化,以严格程序控制保障司法公信力。关于鉴定方法, 一般进行SSR标记比对, 增加真实性和可信度;如有证据对DNA鉴定结果产生合理怀疑,则采用田间种植鉴定方法。关于鉴定机构,加强对鉴定机构审查,确定其具备实质的鉴定能力,并采用当事人“先协商、再抽签”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关于鉴定过程和结果,强化鉴定程序监督和过程的可回溯性,要求鉴定机构在整个程序中均留痕操作,且在鉴定报告中进行详细描述并附有足以确认鉴定结果的基因图谱。关于鉴定意见的采信,由当事人在庭审中对鉴定报告充分发表质证意见。对行政查处程序中的鉴定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行政查处中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果的可采性。必要时,咨询育种专家、种植专家或者种子部门等,论证相关技术问题。


3.多措并举,破解取证和赔偿难题。 一是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形成防范和化解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整体合力。二是采用开具调查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强电子证据认证、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方式,破解举证难题。三是精细化裁判,探索惩罚性赔偿适用方式,包括适时转移举证责任,积极引导举证证明,推进惩罚性赔偿适用等。如在原告金地公司与被告地王恒鑫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被告以“白皮包装”形式多次、大量销售侵权品种,方法隐蔽、情节严重。法庭在确定基本赔偿数额75万元的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原告经济损失225万元。


4.创新方式,探索新类型案件审理。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存在较多新类型案件。如法律虽然规定了品种权人临时保护期内的追偿的权利,但如何适用并无具体规范指引,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但也留下了探索空间。在原告高科公司与被告南通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中,法庭通过裁判确立了以下规则:品种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追偿权;品种授权后,在临时保护期内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支付使用费;许可使用费的计算,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等合理确定。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提供了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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