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知识产权法庭首开“罚单”!严惩伪造证据行为

2021-04-22 10:48: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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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开出首张“罚单”,对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原告厦门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一起跟随小编看看~


案情简介

在原告厦门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主张其前员工被告何某侵害该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要求何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上记载的品种权人仅有河南某公司,其还提交了获得该公司独占许可授权的证据。何某则抗辩原告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是伪造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经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庭审调查后,原告认可案涉植物新品种权人为河南某公司和虞城某公司,庭审后原告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原件上显示品种权人确系河南某公司和虞城某公司,原告亦自认其所提交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是假的。


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复印件

原告庭审后提交的原件




裁判结果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决定对原告伪造本案重要证据《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认定原告因未举证证明其已获得共有品种权人虞城某公司的授权许可,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无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裁定驳回原告厦门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庭审现场


2021年3月29日,知产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当庭宣读和送达了罚款决定。

宣判后,原告代理人主动给主审法官打电话,表示愿意主动缴交罚款,并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法院的裁判,不上诉。


特别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系认定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的重要证据,与原告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密切相关。原告通过伪造《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得以立案,但却因被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驳回起诉,因伪造证据被处以罚款,可谓得不偿失。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知产法庭在该案中以罚款方式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诉讼不诚信行为进行坚决打击的决心,旨在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共同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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