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判赔20万 终审判赔300万!天山祥云维权案完胜,让育种人看到了希望→
- 2025-04-01 13:59:00
- bjzongke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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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天山月季新品种
“天山祥云” 侵权案的
终审判决
以一审20万元赔偿额改判至300万元
成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例
这一结果
不仅彰显了司法对育种创新的强力支持
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其亮点可从以下角度评析
一、赔偿额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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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填平原则”到“损失性赔偿”的突破
本案的育种人隋云吉解释,一审判决20万元仅仅覆盖了我们维权的成本,未考虑侵权对市场价格的冲击及品种权人的长期利益。如此判决,被告方甚至从中仍能牟利,所以他们宁可侵权繁殖也不会购买合法来源的苗木。虽然一审判决我们赢了而且有一定额度赔偿,被告方未上诉,但我们坚持上诉。 而终审改判300万元,既包含侵权获利的计算(被告以低价120-160元/株销售,远低于权利人的320-360元/株定价),还结合了损失性赔偿,体现对侵权的严惩。
这一调整与2021年最高法《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中“加大赔偿力度”的导向一致,明确对侵权行为适用损失性赔偿,形成强力威慑。
2. 创新赔偿计算方式
终审法院在缺乏直接侵权数量证据的情况下,参考了侵权方的销售协议(如《苗木订购协议》中8000株的订单量)及价格差额,结合权利人市场损失的合理推定,最终确定高额赔偿。
这与最高法在“金粳818”水稻案中采用“大数据平台备案数量”等间接证据的思路相似,为解决赔偿计算难题提供了新路径。
二、 明确权利用尽适用边界
本案中,被告辩称其销售的是合法购得的繁殖材料,但法院指出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对已售繁殖材料的再繁殖行为。 侵权方将“天山祥云”种苗扩繁后二次销售,本质上属于非法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突破了权利用尽的保护范围。这一认定填补了法律适用空白 ,防止侵权者以“合法流通”为幌子实施隐蔽侵权行为。
三、 强化证据链与举证责任转移
1. 技术事实的精准认定
案件涉及无性繁殖作物(月季),鉴定难度较高。该案代理律师于仁春解释,在这一案件中,他们跨年度多次取证,固定证据严密,通过公证购买、封存样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分子标记检测(如SSR标记法)等方式,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确认侵权品种与“天山祥云”的同一性。
此外,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要求其提供合法来源证据,而被告未能举证,最终承担不利后果。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举证妨碍制度”的灵活运用,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2. 田间观察测试(DUS测试)的辅助作用
尽管未直接提及DUS测试,但判决中对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的强调,与DUS田间观察方法的核心逻辑一致。通过多维度技术比对,确保了侵权事实的科学性。
四、
生态农业兼顾执行,极具示范意义
1. 兼顾生态保护与农业生产的执行方式
判决要求侵权方对繁殖材料作“灭活处理”,但具体执行中采用切除接穗并嫁接非侵权品种的方式,而非简单铲除植株。这一措施既彻底消除侵权风险,又避免资源浪费,保障农业生产连续性,体现了司法执行的灵活性与生态友好性。
2. 地域性示范意义与种业创新激励
“天山祥云”是新疆本地科研团队历时20年培育的抗寒月季品种,其维权成功对西北地区特色种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高额赔偿不仅弥补了品种研发年均数百万的育种成本投入,更向市场传递“创新有价值、侵权必重罚”的信号,激励更多科研机构投入特色品种研发。
该案通过司法裁判的 精细化与创新性
解决了植物新品种维权中
长期存在的
“赔偿低、举证难、执行难”问题
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新标杆
以严格保护夯实创新根基
以灵活裁判平衡多方利益
以技术思维破解事实认定难题
最终为种业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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