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植物新品种案件裁判要旨摘要(2021)
- 2022-03-11 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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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1年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48个典型案例,提炼5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1)》,其中有两条涉及植物新品种案件。
一、涉“信息匹配平台”销售种子行为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 裁判要旨】被诉侵权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以“信息匹配”名义组织被诉侵权种子买卖交易,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
二、单方委托检验报告的证据性质和证明力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 在法律性质上虽非鉴定意见,但仍具备证据资格,一般可以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适当从严审查。 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不予采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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