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春1号’紫荆树—维权首战告捷!
- 2019-12-13 10:05:00
- bjzongke 原创
- 8427
新品种维权一直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难点,侵权隐性强、维权成本高、困难大是许多品种权人无法有效保护植物新品种的重要原因。而最近一件植物新品种维权案件的成功,为品种权人维权带来了新曙光!2018年5月,‘四季春1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许昌市某苗圃进行了起诉,经过1年多的维权诉讼,2019年10月,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苗圃将侵权的‘四季春1号’全部伐除,并赔偿四季春园林58万元。此次‘四季春1号’维权案例的成功是苗木行业新品种权保护之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 四季春1号
‘四季春1号’是 豆科紫荆属观花大乔木,花色呈醒目的玫红色至紫红色,花期长达1个月之久,初花期、盛花期、末花期各占10天左右,初花期花苞绽放、盛花期花海壮观、末花期花叶同放,不同阶段都有着独具特色且灿烂醒目的景观效果,为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园林)历时15年自主研发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号:20140049。上市几年来,该品种已斩获“最具商业价值品奖”、“最具发展潜力苗木品种奖”、“新优苗木品种奖”和“最具价值新品种奖”等十余个苗木类大奖,是当下唯一一个在城市绿化项目中成功应用的湖北紫荆(俗称巨紫荆)园艺品种,目前在北京、河北、河南、陕西、山东、浙江、湖北、江西、贵州等20多个省市的绿化项目中大量应用,景观效果十分显著。
‘四季春1号’紫荆树工程应用广,侵权问题也经常困扰着品种权人。因新品种‘四季春1号’与原种湖北紫荆(俗称巨紫荆)的区别比较明显,尤其在花期时,前者呈艳丽的紫红色,后者则呈淡粉色,距离很远也能辨别,加之‘四季春1号’新品种的特征深入人心,知名度高,因此,遇到有侵权行为的,群众都会积极举报。与此同时,四季春园林通过以下方式防范侵权行为及品种泛滥: 一是不对外出售种苗, 只出售6公分以上工程苗,杜绝新品种繁殖材料在苗圃间流转; 二是加强新品种的宣传推广, 明确新品种与原种的显著区别,使得新品种的特点能够深入人心,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三是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 成立专业的维权团队,广泛收集信息,对侵权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四是成立新品种产业联盟,在全国范围能形成区域影响力,联盟成员共同维权,确保新品种的更好发展。
尽管做好了防范措施,但‘四季春1号’侵权问题依然存在。河南省许昌市某苗圃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私自繁殖‘四季春1号’紫荆树工程苗。2018年5月,‘四季春1号’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对侵权苗圃进行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侵权苗圃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私自繁殖‘四季春1号’紫荆树工程苗900余株,证据确凿,侵权行为属实。侵权苗圃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态度诚恳,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接受了法院调解。2019年6月,法院下达了调解书,要求侵权苗圃在2019年10月30日前,将侵权苗木全部销毁,同时赔偿植物新品种权所有者58万元。2019年10月27日,侵权苗圃已执行法院调解,将侵权‘四季春1号’的苗木全部伐除,并赔偿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58万元。
▶ 工人正在伐除侵权苗木
▶ 被伐除的侵权苗木
此次‘四季春1号’维权案例的成功是苗木行业新品种权保护之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法院的“伐除全部侵权苗木”判决,可以说给那些意图侵权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当下,苗木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依然比较薄弱,不少从业者错误的认为任何苗木品种的扩繁都是顺理成章的,对相关法律和条例缺乏认识,常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它折射出的是新品种产业乃至整个苗木行业的痛点,保障创新者的利益,打击侵权行为,行业才能更加规范,更好更快发展。对于新品种权保护及新品种侵权行为的防范,需要全社会全行业共同努力,需要媒体与新品种所有者通力配合,需要广大从业者知法守法,尊重所有权人的科技成果,遵守行业规则,为新品种研发及科技创新提供一片健康的沃土,要保障创新者的权益,严厉打击盗版、偷窃、造假等行为,肃清污浊之气,规范苗木市场。
供稿丨 河南四季春园林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焦自龙
电话: | 010-60166200 |
---|---|
Email: | BJzongke@163.com |
地址: | 北京市延庆区北京世园公园种业孵化基地办公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