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深化品种管理工作改革,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和品种审定、登记数量年年攀升,品种维权机制逐步顺畅 ,但 品种审定、登记与保护协调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复审案件上,新品种复审案件迅速增 长 。
为规范申请材料,提高复审案件审理效率,近日,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秘书处发布了《植物新品种权复审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共11条,需要说明的是,仅作为复审申请人申请复审时的技术指引,不具强制性。
指南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便利植物新品种复审请求人,提高复审申请和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结合复审申请中的常见问题,制定本指南。指南作为复审申请人申请时的技术指引,不具强制性。
第二条
复审请求书需按照指定文书格式填写提交,文书下载地址为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子网站公示公告子栏目(http://www.zys.moa.gov.cn/gsgg)或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nybkjfzzx.cn)。
第三条
复审请求书中的内容应全面、准确、规范,不应出现漏填、错填等现象。特别注意应准确填写第四项“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品种权申请驳回决定”的时间、第五项“事实与理由”和第七项“请求人或者代理机构签章”等。
复审请求材料是英文等外国语言的,需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及翻译情况说明。
第四条
复审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复审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内容和权限,同时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身份证明材料要求真实、准确、规范。证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复印内容应清晰、易于辨认、内容完整。
第五条
驳回品种权复审请求书中的请求人应当是被驳回品种权申请时的全体申请人。
复审请求人是法人单位的,复审请求书中请求人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中名称一致。
如果复审请求人名称存在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需及时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说明。
第六条
复审请求材料除了符合格式要求的复审请求书外,还应有支持复审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证据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一)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按照上述要求签名或盖章;
(三)提交一份以上证据材料的,要附有证据目录,进行序号编号,并写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
(四)提交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说明。
第七条
品种名称一旦确定,原则上不予更改。确需申请品种更名的,应提交拟更名品种与审定品种、登记品种或其他已知品种为同一品种的证据材料。
如申请更名的品种已经通过品种审定(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保护时该品种的育种过程和系谱图以及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时的育种过程和系谱图、相关公告,在育种过程和系谱图一致、相关公告对该品种的描述一致的情况下,提供两品种的DNA指纹图谱或DUS测试报告等能够证明两品种为同一品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驳回品种权申请提出复审的,应注意:(一)特异性鉴定通常采用田间测试,若品种的DNA鉴定结果与田间测试结果不同,则以田间测试结果为准。请求人提出采用DNA鉴定的方式进行重新测试的,一般情况下不予采纳。
(二)对现行测试标准的指标设置等提出异议的,一般情况下不予采纳。
(三)提出现行测试标准之外的品种特性,据此特性申请复审的,应出具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机构的检测(测试)报告。
(四)要求更换标准样品重新测试的,一般情况下不予采纳。
第九条
以品种发生实质性扩散而不具备新颖性为由提出品种权无效宣告复审请求的,应提交该品种在规定的时间之外已发生实质性扩散的完整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该品种的种子生产合同、销售发票、买卖合同、出入库单等证据材料。
第十条
需要出具DNA指纹图谱或DUS测试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请第三方机构(法院、行政单位、测试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申请提取标准样品,开展有关测试。
第十一条
复审申请材料接收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一)材料接收机构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秘书处;
(二)邮寄地址为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种业管理司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秘书处,邮政编码为100125;
(三)联系电话:010-59192079,010-59193114。
来源:中国种子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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