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114号建议的答复
郭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药材种子种苗产业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中药材种子是中医药产业的源头,是中药材质量和中医疗效的根本保障。我部一直高度重视中药材种子工作,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中药材种子的生产指导及管理,促进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
一、 关于出台《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部不断强化中药材种子法律法规建设。2016年,新修订颁布的《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016年起,我部会同国家中医药局、中国中医科学院等单位,专门成立了以黄璐琦院士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启动了《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期间,我部先后组织到甘肃陇西、广西玉林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科研、生产经营及管理人员座谈会,在农业农村及中医药系统分别征求了意见。通过近四年努力,现已形成《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草案)》。内容涵盖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标签及使用说明、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等,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和中医药部门管理体系实际情况初步划分了职责分工,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抓紧推动《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出台。
二、 关于制定标准规范、建立检测机构
国家高度重视中药材领域标准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成立了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负责提出种子(种苗)领域国家标准项目制修订建议,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审查等工作。在标准制修订方面,批准发布了《人参种子》等3项中药材种子(种苗)国家标准,下达了《中药材种子(种苗)三七》等10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另外,相关社会团体就中药材开展了团体标准的研制工作。截至2020年7月底,共有10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了432项中医药团体标准,内容涉及多种中药材规格、种植规范、质量标准等。 此外,我部不断加强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和培育第三方检测机构。2019年,新修订颁布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放宽了检测机构准入资格。按照《种子法》规定,中药材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可参照执行。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种子质量及检验检测、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研制,鼓励支持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不断完善中药材种子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壮大第三方检测机构,全面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 关于产学合作、构建种业发展新体系
为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和创新,2017年,我部建立了国家中药材产业技术体系,选聘首席科学家1位,岗位科学家26位,综合试验站站长27位,每年投入经费3200万元,支持开展中药材遗传改良、栽培、加工、病虫草害防控等,并进行技术示范与培训,促进体系研究成果快速落地及转化。目前,已突破了雪莲、人参等药用植物细胞和不定根培养及产业化等一系列关键技术,并加速转化应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国家中药材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国家中医药局等相关部门加快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机制,提升中药材种子创新水平。
四、 关于支持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
近年来,我部通过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加强对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的支持,先后支持建设了湖北恩施藤茶、湖南龙山百合等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2019年,认定安徽霍山县、福建邵武市等8个中药材国家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并纳入“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支持中药材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
五、 关于构建有利于种子种苗流通的市场体系
《种子法》中对种子的包装、标签、质量、生产经营等有明确规定,正在制定的《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专门设立《标签及使用说明》一章,对中药材种子分级包装、质量标准、标签和使用说明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要求,指导地方开展中药材种子市场监管,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同时,加快推动《中药材种子管理办法》出台,全面规范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中药材种子市场环境,构建更加规范完善的中药材种子种苗市场体系。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0月9日
来源:国科农研院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做任何商业用途,如涉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