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案件常见4种纠纷

2020-08-14 10:30: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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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有何区别?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什么?今天我们就来系统的了解一下。


01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种审定是 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 ,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 民事权利的授予 ,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植物品种保护制度 同专利制度一样, 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它是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机关, 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 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的新品种, 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决定该品种能 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 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 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 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典型案例: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品种权有保护期限限制。 在我国, 木本、藤本植物从授权之日起保护20年, 草本植物 15 年。超过保护期限或者在保护期限内, 品种权人不缴纳年费(2017年4月1日停征年费)或者主动声明放弃品种权的或者经过品种权审批机关抽检该授权品种同授权时特征特性不一致的, 该品种权就自动终止。


对于保护期限已满或终止的品种, 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通过审定的品种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 只要在生产利用过程中, 没有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 有生产推广利用价值就可以一 直推广应用。


02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判断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其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典型案例: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03  品种权归谁所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典型案例:宁玉525”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04  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


典型案例: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又称一般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区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起诉权必须通过权利人行使,许可合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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