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处搞绿化 咋就吃上了官司,还输了?

最近一段时间,河北好望角律师事务所于仁春律师极为繁忙,很多人慕名找他咨询知识产权纠纷。究其原因,还要从他曾经手的一件案子谈起。
4月1日这一天,对于仁春来讲是个特殊的愚人节,一上班迎接他的是一份文件,那是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于仁春直接翻到判决书的最后两页,欣慰地看着白纸黑字写下的判决: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2)吉民三知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民三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1)长民三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二、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九台园林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石家庄市绿缘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品种使用费20万元……
        这份判决书他等得太久了,从2011年9月立案,历经5年、6次审理,山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日期标的是2016年3月28日。自2013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此案也已经过去两年了。他由衷地感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出台,让这个久拖未决的案子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在其管辖的街道、公园种植‘美人榆’搞绿化是公益事业,咋就吃上了官司,还判输了?让我们回放这个一波三折的案子,揭开其中的谜团。


告谁成了大问题


       事情得从2010年9月的‘美人榆’维权行动说起。那一年,‘美人榆’维权办公室成立了,还聘请了两家律师事务所的6位律师参与维权行动,但他们的维权之路并不顺利。于仁春告诉记者,维权之难不仅在于地方保护,更主要的是诉讼主体(侵权人即诉讼中的被告)难以确定。
        刚开始维权时他们主要针对的是生产者,曾采取钓鱼取证的方法,以买主身份与对方签定销售合同来确定侵权人,但随着维权声势的扩大,育苗企业十分警觉,这种方法不再奏效。费时间、费精力且容易发生诉讼主体错误。
      “诉讼主体错误就会被驳回起诉,这使我们的维权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在调查取证中我们发现,北方许多城市绿化都在非法应用‘美人榆’,何不从应用方侵权寻找突破?因为应用方侵权的诉讼主体比较容易确立,而且一旦打赢了应用方侵权的公司,后续新品种维权工作就会顺畅得多,正如当年毛主席所说‘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回忆当初的案情,于仁春坦言。
       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幸”被选定为维权对象。2011年9月,状告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犯‘美人榆’品种权的诉讼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仁春选择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方面是因为那个地方是‘美人榆’侵权的典型地区,从苗圃到城市绿地到处都是‘美人榆’。另外九台市目标小,选择这里比选大城市的园林部门阻力会小些。“第一状要求稳,保险点,这是小技巧。”于仁春说。


举步维艰陷僵局


       2011年12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双方交锋的第一个回合。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认为被告种植‘美人榆’既不是科研活动也不是农民自繁自用,其行为为非法使用。但被告一方面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对,因为九台市园林处已于2011年末归九台市建设局管理,另一方面辩称他们种植的是金叶榆,而不是‘美人榆’。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采信原告证据,审理认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仅限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此之外的行为法律并未规定为侵权行为,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被驳回。
       于仁春随即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幸运的是,这次的案件审理是在吉林大学的见习庭开庭,是作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观摩的见习案件来审理的。”于仁春解释。当时庭审结果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正是这次庭审给了我们信心,让我有了一战到底的勇气和决心。因为有那么多法学院学生在旁听,我相信这次的审理更严谨,结论也更公证”。谈起当时的审理,于仁春依然兴奋。
       案件又回到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于仁春将九台市园林处追加为被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仍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长春中院重审认为,无论九台园林处种植的植物是否为原告享有品种权的‘美人榆’,九台园林处并非为商业目的而实施的绿化行为均不属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比较戏剧性的是,二审时九台园林处提交了购买金叶榆的发票,作为其种植的是金叶榆而非‘美人榆’的证据。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金叶榆就是‘美人榆’的曾用名,是因为国家对新品种审定名称要求而改名,这可以从国家林业局‘美人榆’新品种申请的资料得到证实。对方的证据恰恰成了他们侵权‘美人榆’的铁证。”于仁春幽默地说。
       虽然二审败诉,但于仁春反而从对方的辩诉中挖掘到了证据,于是信心满满地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遗憾的是,这次他们在吉林省高院碰壁了,吉林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陷入了僵局,‘美人榆’维权办公室此时有人开始打退堂鼓,大家意见不一。不认输的于仁春极为坚决:“即使我不要律师代理费也要把这个官司打到底。”因为于仁春从判决书中发现了破绽。

      “虽然吉林高院不支持我们对九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诉讼请求,但却指出:如果原告认为九台园林处的种植行为侵犯其‘美人榆’品种权,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我感觉这是法官在给自己的判决圆场,说明他们心里还是有疑虑的。这本来就是一个案子,为什么我们要另行诉讼?”于仁春自问自答,然后锲而不舍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美人榆


柳暗花明又一村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是2013年12月11日下达的。看到民事裁定书的那一刻,于仁春心里的激动无以言表。“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虽然只有15个字,却足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虽然案件还未再审,但于仁春一直悬着的心基本可以放下了。那时,《种子法》的修订正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于仁春常常联系农林专家一起交流意见,并通过网络反馈或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向立法部门表达修改建议。关于新品种侵权的认定是他们讨论最多的话题,他知道,未来的法律会更加注重新品种保护。
       在山东省高院,一贯强势的被告方提出了调解的意愿,于仁春毫不犹豫地说:“不可能了!”之前,他一直希望与对方协商解决,但对方从未同意。“案子都到了这个地步,不论输赢,我们也得要个审判结果。”于仁春谈及当时的心情这样表述。‘美人榆’品种权人之一张均营老师说得更形象:“不蒸馒头还要争口气,这官司要一打到底!”
       尽管对案子的前景大家比较乐观,但山东省高院的判决却迟迟没有下来。考虑到这是林业新品种针对使用部门的第一案,是最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法官的审理极为谨慎,方方面面的利益都要考虑周全。
       九台市园林处侵权事实能否成立?山东高院综合《规定》第二条和《条例》第十条审理认为,九台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种植‘美人榆’并不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也未能提供其所种植‘美人榆’的合法来源,而‘美人榆’系无性繁殖,本身即为繁殖材料,其种植行为属于生产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
       就九台市园林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山东高院参照《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执行,在判决时法官还是考虑了九台市园林处的种植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等因素,判被告支付品种权人20万元品种使用费。至此,长达五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警钟长鸣需谨记


       作为林业植物新品种权针对最终应用部门的第一案,虽经波折,但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审理而胜诉。此案犹如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在折射国内新品种维权之艰的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强烈信号:中央政府是绝对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的。
       谈论案子的审理经过,于仁春律师反复提及新修订的《种子法》。“该案审理是在新《种子法》出台前,双方对于九台市园林处的种植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进行了激烈辩论,这案子如果放到现在打,就不会这么费周折了!”于仁春感慨。因为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把之前植物新品种侵权商业目的的说法直接去掉了,也就是说,不管是否商业目的,只要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一律视为侵权。“法律关心的是你是否生产、繁殖或者销售了‘美人榆’,而不在于你的目的是什么!”于仁春言简意赅地解释道。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中将侵权的赔偿定到了50万元以内,而新《种子法》规定的赔偿数额提高到了300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和违法成本。由于本案审理是在《种子法》实施前,赔偿数额是按《规定》确定的,应该算是新《种子法》实施前最轻的处罚,未来侵权付出的代价不会这么便宜了!”于仁春提醒业界。
       ‘美人榆’维权案的胜诉激起了业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和热情,记者所在的新品种保护联盟微信群内群情激昂,新品种权人一致为维权胜利点赞。
        广东省园林植物产业技术创新促进会会长吴桂昌连连称赞的同时对于判罚有些小遗憾:“处罚要肉痛,否则不能起到戒免作用!”在他看来,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到了非出手整治不可的地步,而且需要用重典来矫正。
       “尽管多次被地方驳回,但最高院予以异地指定审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意志。抱怨无用,关键是要行动,大家一起行动非常重要,共同营造这种环境氛围。中国的法律基本足够你去维权了!”华南农业大学教授郁书君激动地说。他还特别提到了新《种子法》的一个最大变化,那就是执法权由省级农林部门下放到了县级农林局。“如果不愿意打官司,行政执法更加简洁有效。关键是要有所行动,有行动才有结果。”
        山东省沂源县南麻街道办成人教育中心王学坤是植物新品种‘平安槐’的培育者,他对这个案子特别关心。他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败诉的是一个市的园林处,这一案例对当前的园林企事业、经纪人、业主等都是一个警示,那就是在采购授权植物新品种时,应主动自觉关心产品是否涉及知识产权,应充分了解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吃上官司。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李明琪对此案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此案的胜诉充分说明了国家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决心,此案最终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审理终结,相当于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维权打开了一个突破口,增强了人们对植物新品种维权的信心,必将激起人们对于植物新品种研发的热情。他提醒使用单位,尤其是政府机关单位,更应在遵纪守法上做出表率,在新品种保护上没有单位可以置之法外,即使你做的是公益事业。
 

未来维权巧部署


       在大家一致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担心这会打击使用单位应用新品种的热情,让原本难度就大的新品种应用推广陷入窘境。对此吴桂昌不以为然,他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在全社会树立有偿应用、鼓励创新的新风,而不是助长不劳而获的恶习。“真正的好品种是不会被这个问题羁绊的,因为现在市场最缺的就是好东西,关键是你得足够好,能够被市场认可!”吴桂昌说。
      “维权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维权来保障一个品种的供需平衡,使这个品种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河北林科院彩叶植物研究所所长黄印冉说。据他回忆,他们维权比较积极的2012年,未授权的大公司基本没生产金叶榆,其较好的行情一直持续到2014年。近两三年维权行动稍有松懈,侵权生产又抬头,无序扩张的产量加上整个苗市大背景的影响,金叶榆的行情进入了历史低谷。
        对于‘美人榆’维权的下一步,于仁春已经设计和部署好了维权路径。据悉,未来将由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美人榆’品种的维权和许可授权工作。对于科研单位的科研以及农民自繁自用,依法仍会无偿使用;对于广大的终极使用单位,如各城镇绿化管理部门、机场、公路、铁路、社区等等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将采取的措施是登记许可制,象征性地收取极少的品种使用费;而对于商业生产销售领域,他们将有计划地进行有序审批,力求控制授权规模,确保发展和使用方面的平衡。“经过这些年的波折,我们的维权思路越来越清晰,我们希望通过规范合理的授权模式和维权模式达到育种者和使用者的和谐共赢状态。”于仁春总结道。



记者感言 关键是要积极面对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 , 中国新品种保护是个解不开的死结,在中国打新品种维权官司费力不讨好。面对困局,很多人采取的措施或任由侵权,如中国林科院的杨树新品种,或干脆捂着盖子自己扩繁到一定量后再推向市场(期间不仅要承担市场不认可的风险,还将这一品种的应用推广延后),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美人榆 品种权人开启的维权案不仅打赢了作为商业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官司,而且在强势的公益使用者面前坚持到底也照样打赢了官司。此案无疑在向我们传达一个强烈的信号,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越来越好了,关键是我们要积极面对。
        虽然从整体来看,公众对品种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 , 地方保护的倾向也导致维权成本过高,当前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司法审判经验仍显不足。但随着新《种子法》的实施,国家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会越来越大,处罚也越来越严厉,这无疑会大大激发国内育种者的热情。事实上,每年新品种数量的快速增长也展示出国内育种者的积极作为,他们正心无旁骛地将培育市场需要的新品种作为第一要事。
       肯为知识产权付费是一个社会尊重知识的标志。作为使用者,不管你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事业单位,都应该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获得授权的植物新品种苗木,这既是对育种人劳动成果的尊重,更是我们免于被起诉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路径。法律的权威在彰显。 美人榆 案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之威,让侵权者付出了代价,不失为激发育种者创新精神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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