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植物新品种权典型案例
- 2020-04-24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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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包括4件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案情摘要】
寿县向东汽车电器修理部(以下简称向东修理部)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郑麦9023”小麦种子的行为侵犯了权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种业公司)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对“郑麦9023”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东修理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郑麦902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皖垦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万元。向东修理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向东修理部不知道种子来源公司未在安徽省取得“郑麦9023”的生产经营权,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向东修理部的涉案行为未侵害皖垦种业公司对“郑麦9023”享有的安徽省区域内独家经营权。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皖垦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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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下称“润平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销售“三红蜜柚”,培育者蔡新光起诉认为其销售的“三红蜜柚”属于繁殖材料,侵犯了其本人享有的“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要求润平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5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作为收获物的柚子果实不应认定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作为收获物的“三红蜜柚”果实之行为不侵害蔡新光的植物新品种权,故驳回蔡新光的侵权之诉。
判决作出后,蔡新光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原审判决有关繁殖材料的认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提出:判断相关植物材料是否为某一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生物学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活体,(2)具有繁殖的能力,(3)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对于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权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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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宁麦13”的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06年2月28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与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授予明天公司“宁麦13”独占实施许可权。2018年9月29日,舒城万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向明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编号为0008618号的舒城县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站物资欠条(第一联存根)载明:欠货单位藏友福,品种“精选红麦”,规格50斤,件数800件,数量40000斤,经办人程勇。明天公司持有的编号为0008618号的舒城县农技推广中心种子站物资欠条(第二联客户)中除上述欠条(第一联存根)内容外,在欠条下方“欠货人签字”栏有藏友福手写的“宁麦13合格”字样。万隆公司所销售的种子均以“白皮包”方式,产品外包装袋未标注与“宁麦13”有关的任何信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万隆公司、藏友福对明天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万隆公司、藏友福与种粮农民均分属两地,万隆公司、藏友福表达的内容均不存在被他人胁迫的可能性。涉案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及照片反映出双方从洽谈、实地查看到商谈价格、包装、装车再到转款、开票等购买全过程,在此过程中,上述证据在时间、地点、人物、内容上高度一致,且能相互印证。二审庭审中,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勇表示,在当地普遍认为红麦就是“宁麦13”,因其无销售“宁麦13”种子的经营资质,故在涉案条据中开具品种“精选红麦”系规避检查而采取的一种方式,实质指代的就是“宁麦13”。结合万隆公司在微信中“不敢打宁麦13,一打宁麦牌子,马上公司就有人找过来,所以都卖白包”的陈述,应认定万隆公司销售的种子即为“宁麦13”。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明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万隆公司、藏友福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三、万隆公司、藏友福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库存及尚未销售的侵害“宁麦13”植物新品种权的小麦种子作灭绝活性处理;四、万隆公司、藏友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明天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五、驳回明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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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18年8月初,北京希森三号马铃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森公司)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希森公司拥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希森3号马铃薯注册登记在了泰安公司名下。希森公司遂发函给商洛市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查询,后得知系泰安公司伪造了希森公司的《品种权授权证明》,欺骗商洛市农业局颁发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希森公司的交涉下,商洛市农业局已经撤销了泰安公司的许可证,但其侵犯希森公司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而给希森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却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为此,希森公司诉至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泰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希森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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