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 2017 41


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6 196 号)、《福建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 131 ) 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林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7 8 22
 
 
 

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6 196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经济发展、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金由财政、林业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林业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林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专项资金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

    第五条    森林资源培育专项资金包括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第六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 1 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省级财政还可补助其他造林主体。各县 ( 市、区 ) 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各类造林补助标准。
   
第七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中央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省级财政补助的抚育对象还可包括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 3% 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
   
第九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分为中央和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
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省级财政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对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林木良种基地建设、采种基地建设、种苗科技攻关等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第十条    森林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森林资源调查补助。
第十一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是指用于公益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 30% ,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经济补偿不低于 70% ,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经济补偿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公共管护支出只能用于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支出。
第十二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理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有关的管护人员劳务补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的支出。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用于林地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 30% ,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用于所有者的补助不低于 70% ,其余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补助是指用于林权所有者补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的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林权所有者属于村集体组织的,其补助资金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统筹安排,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天然林保护宣传、监督检查、评价、监测以及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市、县 ( ) 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承担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合同。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是指对省级以上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的补偿补助。
第十五条     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补助是指对列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的市、县(区)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租赁、入股、改造提升等改革试点的补助。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和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园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宣传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七条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包括自然保护区补助、湿地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
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中央财政补助仅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其中:
(一)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要湿地、生态区位重要的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中央财政补助不能用于省级重要湿地、湿地公园。
(二)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
(三)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等濒危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及评价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是指对重点古树名木的树体、生境、景观保护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八条     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
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建设、森林火险测报、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及森林火灾扑救,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九条     林业执法体系建设补助包括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建设补助。
办案(业务)补助用于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教育培训等支出。
业务装备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等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办案场所标准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警察制式服装支出及省森林公安局批准的表彰奖励。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本级森林公安经费保障的同时,依照不低于我省公安机关的标准安排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对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 5% ,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条     林业站服务能力建设补助是指用于基层林业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森林资源调查补助是指用于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及建档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四章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林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林下经济利用补助、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林业科技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帮扶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林下经济利用补助按《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闽财农〔 2016 88 )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花卉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新建花卉生产设施、奖励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花卉品种、发展花卉精深加工、建设花卉采后处理站等相关支出的补助。补助对象为从事花卉苗木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社,享受补助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复补助,实行“先建后补”,由县级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对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的项目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林业产业发展补助是指对竹产业发展、林业生物质精深加工及林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的补助。其中:竹产业补助包括笋竹精深加工示范县和现代竹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林业科技补助包括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和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的补助。
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是指用于省内林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林业标准制修订、林业科技创新条件平台建设、林业科技与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林业长期试验基地建设,以及林业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普及与推广体系建设等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 包括中央财政贴息补助和省级财政贴息补助。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一)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二)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三)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对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产品加工项目购买原材料等流动资金贷款不予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补助。
企事业单位和农户个人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贷款可以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补助。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补助的贷款项目以及花卉产业发展补助的单位和个人,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补助。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 3% ,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 ( 每月 15 日前的贷款 , 当月计算贴息 , 每月 15 日后的贷款 , 当月不计算贴息 )
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负责审核申报贴息补助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确定贴息补助具体项目,于每年 2 20 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当年度林业贷款中央及省级财政贴息补助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在预算规模内根据设区市贴息资金申报额进行分配并切块下达。
各地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规范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报贴息补助应提供的材料。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补助是指用于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开展标准化建设、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支出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帮扶补助是指用于援藏援疆、民族乡、驻村、绩效评价等挂钩帮扶经费补助。
 

第五章 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国有林场改革专项资金包括国有林场改革补助及省级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事业费补助。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补助等。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支出的补助。
省级财政国有林场改革事业费补助是指用于省属国有林场事业经费补助。
 

第六章   任务计划及资金下达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林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等,于每年 6 15 日前向省林业厅、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省属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厅、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省林业厅、财政厅于每年 11 20 日前,下达下一年度任务计划,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第三十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除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和林业科技补助外,均采取因素法分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按照各地工作任务、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占权重 50% ,以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专项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等为依据。
(二)资源状况,占权重 10%
(三)财力状况,占权重 5% ,以各地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四)绩效因素,占权重 30% ,以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或绩效评价结果等为依据。
(五)政策因素,占权重 5% ,以中央、省重大林业生态建设政策为依据。
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和林业科技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实行项目库管理,其中:重点古树名木保护补助按福建树王评选结果分配。林业科技补助由省林业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相关《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
第三十四条    2017 年起,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开展以绩效目标为导向的专项资金分配试点,每年切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各地绩效目标考核奖励经费,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下达奖励经费。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林业厅在收到财政部文件后 30 日内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安排到市县的省级财政资金,按预算预计数一定比例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 11 30 日前提前下达到市县。确实无法提前下达的,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 60 日内下达。
设区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林业厅预算文件后 30 日内分解下达预算,并抄送省财政厅、林业厅。
项目实施县(市、区)应当自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 12 个月,或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作业设计 ( 实施方案 ) 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六条     除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明确补助标准外,其他补助资金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项目完成后,需要检查验收的项目 , 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查验收,设区市 ( ) 以上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林权争议,对争议山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停伐管护、自然保护区林权所有者补偿补助资金中的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资金或补助资金暂时无法支付的,可参照《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 2 28 日前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上年度林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
第四十一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造林、抚育等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公开预算安排情况、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条件,明确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拨付程序,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中用于扶贫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 <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财农〔 2015 14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 福建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闽财农〔 2015 35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 2015 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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