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互关系

2019-10-23 14:55:00
bjzo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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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国际可持续发展法中心(CISDL)发布报告《名古屋议定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比较研究: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互关系》。该报告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名古屋议定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简称《植物条约》)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是关于植物和植物遗传资源的3个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民权利、粮食安全和粮食主权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但从国际角度看,这3项条约没有内在冲突,它们制定的法律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对象。由于这些条约在国际层面上不存在冲突,因此在国家(或地区)层面的实施情况将决定这些条约的兼容性和相互支持的程度。在国家层面严格执行《UPOV公约》可能有损于《名古屋议定书》和《植物条约》的目标。同样,严格执行《名古屋议定书》也可能有损《UPOV公约》的目标。有评论人士指出,“除非在执行过程中适当分析和解决不同条约之间的重叠领域,否则具有最强执行力和最明确义务的国际法规更加可能被国内法采纳。通过这样做,各国可以有效地扩大其政策空间并确保更一致地执行。”由于《UPOV公约》所规定的措施和义务比《名古屋议定书》和《植物条约》更明确,所以各国必须仔细考虑,以确保各项国际条约的平衡实施。
     

 在国家层面可以协同实施这3个国际条约以便实现和促进获取和惠益分享,各国可以自由地制定关于农民权利的详细规定。此外,各国可以支持制定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规则,以尽可能公平和平衡的方式来满足育种者、传统知识拥有者、农民甚至专利持有人的权利,最终目的是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和保存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支持植物新品种权公平对待其他权利,例如农民权利。
      

《UPOV公约》与《名古屋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为促进获取和惠益分享而建立的最紧密联系是农民特权和育种者豁免。经TRIPS许可,在《UPOV公约》框架之外采用专门的植物新品种权体系可能提供了一种更好地平衡《名古屋议定书》、《植物条约》和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但是,这样做可能的不利后果是,由于在《UPOV公约》之外出现大量的本国植物新品种体系而破坏了国际间的协调,增加了育种者必须处理各种不同法律体系的负担等。因此,也许有必要考虑修订《UPOV公约》,以便在这3项条约之间取得更好的平衡,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生效早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植物条约》,而后3项国际条约的缔约方数量更多。在国家层面必须协调实施这些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各国在履行《UPOV公约》的承诺时,须注意到所承担的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义务。
      

在《UPOV公约》、《名古屋议定书》和《植物条约》的背景下,不断发展的技术也成为数字序列信息(digital sequence information)主题下热烈讨论的主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次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议指出,“数字序列信息”一词可能不是指代遗传资源各种信息的最适当术语,但在找到其他适当的措辞之前,暂时先使用它。迄今为止,“数字序列信息”所使用的其他术语包括“遗传序列数据”、“遗传序列信息”、“遗传信息”、“非物质遗传资源”和“生物信息利用”(silico utilization)。关于数字序列信息是否应该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各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在各方就术语达成一致之前,这个问题不太可能得到解决。数字序列信息利用的惠益分享是一个特别有争议的问题,但各方已经承诺致力于通过科学和政策来解决意见分歧。《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次缔约方会议决定成立了一个特设技术专家组来收集和整理有关数字序列信息的观点和信息,并就数字序列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可追溯性、公共和私有数据库、各国处理数字序列信息问题的措施开展一系列研究。特设技术专家组的研究成果将用于支持2020年之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编制。
     

 数字序列信息的问题也出现在《植物条约》管理机构第7次会议上。这次会议决定发起一个信息收集活动,邀请“各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利益相关方以及相关专家向《植物条约》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包括这一领域中的术语、《植物条约》数字序列信息参与者、《植物条约》数字序列信息的使用类型和范围,例如:1) 表征;2)育种和遗传改良;3)保存;4)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鉴定;以及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与粮食安全和营养的相关性,以便《植物条约》管理机构第8次会议考虑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使用对《植物条约》目标的潜在影响,包括交换、获取和公平合理地分享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
     

 数字序列信息也正在影响《UPOV公约》的运作。随着21世纪技术发展的加速,知识产权法总体上难以与时俱进。有人争辩说,《UPOV公约》中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概念已变得不那么适合处理植物创新问题,因为植物育种已经发生了变化,正在走向基因改造和基于基因数据的分子育种技术,因此植物创新主要与基因有关,而与植物新品种权要求的显著特征不那么相关。因此,植物新品种权未来的作用可能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方面是否愿意重新考虑其基本设想,并考虑采取从谨慎的改革到大胆的结构性改革等各种应对措施。今后对《UPOV公约》的任何修订都将来自与科学、法律、技术、政治和社会各界的人士持续不断的交流。目前还不清楚UPOV是否会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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