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指导,南方农村报农财宝典和作物科学亚洲协会北京代表处共同主办的“2020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线上论坛”顺利召开,论坛涉及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DNA指纹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市场维权案例分享、侵权案例办理等方面的报告交流。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副处长陈红是如何看待当前国际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
首先陈副处长指出了当前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较为流行的两种错误认识:
1、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别人的育种材料用不了,限制了育种材料交流和使用。
2、修饰性育种行为影响原始创新,应该得到禁止,实质性派生品种应该禁止保护、审定、登记和推广。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什么意义?
怎么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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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陈副处长是如何思考这些问题的
(1)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而来,或主要从原始品种派生的品种派生而来,且保留了原始品种的基本性状;
(2)明显区别于原始品种;
(3)除派生过程产生的差异外,受原始品种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控制的基本性状的表达与原始品种相同。
那什么是原始品种(Initial Variety)呢?
原始品种
要点
A不能实质派生于其他任何品种;
A是B、C、D的原始品种,原始品种只有A一个;
A授权并在有效期内,才对B、C、D有权利;
B、C、D具备特异性,才能成为EDV,EDV可以多个;
哪些育种方法可能会产生EDV?
1、自然突变、人工诱变(物理诱变、化学诱变,含太空辐射等)、系统选育、多代回交、转基因等容易产生EDV。
2、上述方法不一定产生EDV,不能依据上述方法判定EDV。
1、欧盟(EU)
(1)EU和各成员国没有统一制定必须遵守的EDV判定规则;
(2)根据具体案情由法院来决定由哪方承担多大程度上的举证责任;
(3)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只判断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不判断其授权品种是否是另一个品种的EDV;
(4)如出现争议,通常由原始品种权利人证明被控品种是EDV。如果被控方不承认,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裁决。
2、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品种国际育种者联盟(CIOPORA)
2002年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绿皮书,讨论无性繁殖植物EDV产生条件和判定方法,鼓励其成员自愿接受并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通过昂贵的诉讼解决。
Ⅰ 有遗传相似系数、育种方法和表型特征考察等三种判定方法。
Ⅱ 主要采用遗传相似系数法判定。
Ⅲ 出现纠纷时,大多结合使用。
1、国际种子联盟(ISF)
2004年、2007年发布生菜、棉花、玉米、油菜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准则》,分别规定遗传相似系数大于等于96%、87.5%、82%和85%。
2、法国
提议采用200个标记鉴定蔬菜品种间的实质性派生关系,若遗传相似度大于90%,可以判定为实质性派生品种;若小于82%,可以判定为非实质性派生品种;若为82-90%,则需根据育种记录和DUS测试结果等进行辅助判定。
3、澳大利亚
考虑性状的重要性。改变该重要性状,不仅仅是简单的修饰,而是影响了品种的重要特征、表型或价值。
4、无性繁殖观赏植物和果树品种国际育种者联盟(CIOPORA)
建议遗传相似系数0.9作为提供证据责任转移的标准
5、荷兰海牙法院
利用原始品种培育的说法不足以推定新品种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判定方法上,特别是鲜切花,需要重视植物外形上的修饰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实质性派生品种在我国不但可以收到保护,而且在商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不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
我国EDV制度缺失,助长了育种研发的急功近利和低水平重复,严重影响了企业研发投入和育种创新积极性。
由于育种目标明确,育种过程简单,时间花费少,利用目前主要推广品种进行稍加改造就可以快速育成新的“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品种,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使大量育种单位对投资原始育种研究缺乏动力。
不少科研人员培育品种和申请品种权的积极性也在大大减弱,因为他们辛苦培育的品种很快就会被一个类似的品种替换掉。
从这个层面来讲,不断完善的新品种保护制度反而成为了育种创新的“绊脚石”,而不是“助推器”。
1、EDV可以申请并获得品种权,未经EDV权利人许可,生产销售EDV等行为构成侵权。原始品种权利无效后,EDV权利人不再向原始品种权权利人缴纳许可费。
2、EDV制度并不排除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科研活动的行为。
3、通过实施EDV制度,实质上是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利益分享机制。
1、我国农作物育种针对主推品种和主要亲本进行简单改造的育种方式越来越普遍,迫切需要原始创新。
2、实施EDV制度,有利于社会多元化研发投入,高投入才能得到高回报,从而提高原始创新积极性。
1、EDV制度是国际上不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如不建立,外国育种家不愿意把最新研究成果和优良新品种引入到我国。
2、实施EDV制度,将有利于吸引国外育种资源进入,引导育种目标改变,推动对骨干亲本和核心种质的创制,提高种业国际竞争力。
1、目前授权品种仅有7%来自国外,不足以对国内育种行业产生较大冲击,总体风险可控。
2、玉米和部分蔬菜、花卉对国外种质资源依赖较强,如胡萝卜、洋葱、鲜切花等,短期内可能有一定冲击,但对产业影响小,育种机构也可以合理回避。
3、总体上,实施EDV制度,能引导对国外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本国资源开发,有利于推动国内弱势产业的育种创新,有利于落实国际对等原则和维护大国形象。
1、加快修订新品种保护条例
2、建立配套的EDV强制许可制度
3、分作物分区域分主体逐步实施
4、准备EDV鉴定指南和纠纷调处程序
1、正确认识EDV,以及实施该制度的前提条件和目的意义
(1)杂交种不能是EDV,亲本可能成为EDV
(2)原则上普通杂交选育不会产生EDV
(3)EDV可以获得授权
(4)原始品种只有受到保护并在权利有效期,才会对EDV产生影响
(5)建立EDV制度是为了更加合理有序使用育种材料
2、不随意放弃短平快的修饰性育种方式,根据自身情况采取短、中、长期相结合育种目标策略。
3、及时提出品种权保护(原始品种和EDV可能存在权属纠纷)。
4、关注所使用亲本的品种权法律状态,有目的地选择育种方法和使用亲本。
5、对通过权利有效期的原始品种育成的EDV,事先主动协商达成权益分配协议,以减少纠纷。
对标国际: 相似度不宜过低,排除一般性杂交育种情形,以保证EDV“保留受原始品种基因控制的基本性状表达”。
团结多数: “绿区”品种占多数,“红区”EDV不宜过多,“黄区”争议品种不宜过多。
便于操作: 平衡科学和效率,主要采用分子鉴定法。可能有争议,但标准一旦确定,就大大减少争议
循序渐进: 逐步严格标准,在试用3-5年后重新审查和修订鉴定标准,以倡导原始育种创新。
建议根据遗传相似系数设置判定的绿色区、红色区和黄色区。绿色区为EDV;红色区不是EDV;黄色区的品种需要与权利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需要综合DUS测试报告、育种记录和专家证人等证据进行判定。
1、只有在发生争议时,判定EDV才有实际意义。
2、原则上, 品种审查部门 只判断品种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必要时,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和技术协助。
3、争议发生后,通常由 原始品种权利人 证明被控品种是否EDV,一般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判定标准快速做出裁决.
4、如在黄色区域,可以由被控方举证,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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