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下称果树所)、陆修闽因与被上诉人林金山、原审被告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果树所的委托代理人林传坤,上诉人陆修闽,被上诉人林金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牛炳宜、林开祥,原审被告卢新坤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
林金山在自己的果园里发现一棵琯溪蜜柚果实因裂果露出红色的果肉,因不知其原因,遂将情况逐级上报。时任平和县科技局农艺师的卢新坤得知这一消息后,在林海清陪同下来到现场进行观测,发现果肉变红着色均匀,无异味,形态发育正常,便断定其并非病变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是一种自然变异,有可能是一种很好的育种材料,这给林金山等人大胆进行嫁接提供了依据。根据林金山的陈述他们在1998年开始嫁接,即从母树上剪下枝条嫁接在“土柚”树头上,2003年嫁接成功开始挂果;1999年开始高接换种,2005年开始挂果,其果实与母树上的果实一样,果肉呈红色。当年进行嫁接育苗的还有果农林海清,卢新坤指导果农林海清进行嫁接培育,在同一时间开始挂果。根据林金山的陈述:“当年一株苗木可卖到15元左右,2005年其进行了大面积的嫁接,当时由于有关媒体报道吃蜜柚对身体不好,会导致高血压、糖尿病,所以当年大量的苗木卖不出去。”2003年7月18日果树所落叶果树研究室申请“红肉蜜柚变异新株系选育研究”项目,同年8月立项得以审批。果树所等便开始了对红肉蜜柚突变单株进行了子一代、子二代、子三代生物特性以及红肉蜜柚遗传稳定性研究,品质鉴定、产量测定、红肉呈色色素鉴定、核糖体DNA(RDNA)中的ITS-PCR测定、花粉形态观察研究、不同品种花粉授粉试验,对新株系进行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研究,开展合理整形修剪、科学施肥、不同区域等关键配套栽培技术试验研究。经过研究于2005年9月向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认定,经福建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组织果树专业组有关专家,对果树所选育的红肉蜜柚新品种进行现场考察鉴定。专业组实地考察了平和县小溪镇厝坵村红肉蜜柚园,并进行了现场测产,听取了申报单位关于该品种选育与生产应用的情况汇报,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讨论形成鉴定意见,并通过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同时被告也向农业部申报“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经农业部进行实质性审查,于2007年3月1日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被授予“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人,林金山列为培育人之一。2006年经农科院果树所研究培育,发现红肉蜜柚不但不会导致高血压、糖尿病,而且还会降血压,防止糖尿病,还含有很多对人体有益的元素。消除吃红肉蜜柚会导致糖尿病、高血压等不良影响,为当地果农发展红肉蜜柚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果农种植红肉蜜柚的积极性。
另查明,2003年12月30日,被告从开发经费中支付给林金山1000元作为“母树”拥有者的补偿费。
根据林金山的陈述:被告所开展的一切研究活动和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农业部对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均在林海清的果园里进行。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林金山的诉求和法律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林金山发现了可培育“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种源,为后续培育新品种做出了重大贡献,同时林金山不仅发现并成功地对该变异品种进行了嫁接、培育,在果树所2003年介入研究之前就已经培育出了“红心蜜柚”。其作为育种者所付出的劳动理当得到法律保护。果树所以林海清的果园为实验基地,并根据植物新品种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经有关专家的鉴评,通过了省非农作物品种认定,并经申请获得了农业部授权“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为了保护农民育种的合法权利和研究人员育种的积极性,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本案属于“红肉蜜柚”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林金山请求撤销被告以“红肉蜜柚”为标的的转让行为,要求责令被告不能进行新的转让行为,责令果树研究所赔偿林金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陆修闽、卢新坤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与本案的权属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审理,林金山可另案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一、原告林金山享有“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二、驳回原告林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