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之一,也是农林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关系到农林业增产、增收。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制定种子条例,对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和林业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制度创新
一、切实提高种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条例》在第九条规定了对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范围的条款,对国家和山东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对珍稀、濒危的种质资源,对山东省特有的和需要保存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进行重点保护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补充细化了种子品种审定的相关制度。 品种审定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区域试验等方式,测定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确认其种植价值。《条例》结合山东省实际,作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在第十九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的内容,对种子品种进行审定,防止不合格的种子进入市场,防止种子乱引滥繁,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损失。
二、加大种业新品种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扶持现代种业发展
加大种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换,发挥农业大省在种业新品种创新培育的领先优势。 《条例》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科技创新投入,制定实施种业转型升级方案和良种研究开发计划,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良种选育联合攻关,强化种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商业化育种中心和科技平台建设,扶持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对新品种的选育、开发和推广”的内容。
强化政府扶持保障,促进山东省种业的发展。 《条例》第四十二条对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和种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以及政府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种业创新;鼓励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和使用保险业务,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促进种业发展,作了有关规定。
三、对网络交易种子的活动进行特别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活动越来越普遍,在实际工作中有必要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种子的活动加强监管。《条例》在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网页的明显位置显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并提供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种子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加强对网络交易种子的行为的监管,防止假种子、劣种子进入流通市场。
四、切实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
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公开种子案件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种子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开投诉和举报方式,并对接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进行处理”的内容。
加强种子执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条例》在第五十三条对加强种子执法,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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