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种保护中的“新”是指新颖性
- 2020-06-28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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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将新品种保护的“新”误解为某一品种与其他品种在特征特性上有明显差异。笔者认为,造成这种误解可能有3种原因:一是在种业界,“新品种”这一概念超出了新品种保护的语境;二是“特异性(可区别性)”“新颖性”和“新”在语义上容易混淆;三是过去长期将DUS测试称为新品种测试加深了这种误解。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 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邓超博士如何新品种中的“新”的含义。
一、法律意义上的“新品种”指的是新品种保护中的新品种
查阅《农业法》《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可以发现,法律上 “新品种” 这个概念基本都出现在 新品种权、新品种保护 中,而 涉及选育、推广等,则用的是 “品种” 这一概念。例如,《农业法》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 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种子法》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等。
二、 新品种保护中的“新”是指新颖性
种子法中定义,“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笔者在《商业价值不是选择DUS测试性状的必要条件》(载于2020年5月4日“国科农研院”微信公众号)一文中对品种的定义也做过简单论述:品种是具备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即DUS)的植物群体,通过基因决定的性状来进行定义。种子法中并没有对“新品种”进行定义,
“
新品种
”的定义出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
新颖性
、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比较《种子法》和《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两个定义不难看出,
法律意义上“新品种”的“新”
,
是指新颖性
。
实际上,在UPOV公约1991年文本中也很明确地表达了“新”是指
新颖性
,
而非其他。UPOV公约1991年文本第5条“保护的条件”:“The breeder’s right shall be granted where the variety is
(i)N
EW
, (ii) distinct,(iii) uniform and (iv) stable”“当品种符合下列条件时将授予育种者权利:
(1)新的
,
(2)可区别的,(3)一致的和(4)稳定的。”第6条,Novelty(新颖性):“The variety shall be deemed to be NEW if, at the date of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for a breeder’s right, ……”“一个品种应当被认为是新的,如果在申请品种权之日前……”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
“新品种”(new variety)的“新”(new)指
的就是“新颖性”(novelty)。
三、
将新品种的“新”理解为特异性(可区别性)的可能原因
一是“新品种”这一概念已超出了新品种保护的语境。虽然从法律上讲,“新品种”指的是
新品种保护
中具备
新颖性
的
品种
,但不得不承认,种业界在品种选育、审定等语境中也普遍使用“新品种”这一概念。在这些语境下,“新品种”可能理解为
“新育成品种”
更贴切(但要注意,是否新育成不是品种审定的条件)。
二是“特异性(可区别性)”“新颖性”的定义,以及“新”在汉语中的含义容易出现语义混淆。在汉语中,“新”有“刚有的,刚经验到的;初始的,没有用过的,与‘旧’‘老’相对”,以及“性质改变得更好,与‘旧’相对”等含义。特异性(可区别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新颖性是新品种保护中特有的概念,是
通过
申
请新品种保护前销售、推广的时间
来确定的,是通过
审查
,而不是测试进行判定的。光从定义来看,“新”确实更容易理解为特异性(可区别性)——新出现的一个品种,与其他已知品种(即所谓“老品种”)存在
明显差异
;在这种语境下,还暗含
“新品种”
比
“老品种”
更好的意思(这可能也是大家都喜欢用“新品种”这个词语的原因)。
三是过去长期
将DUS测试称为新品种测试加深了这种误解。
自1999年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实施以来的较长一段时间,DUS测试只服务于新品种保护,开展DUS测试的机构叫做“新品种测试中心/分中心/测试站”,DUS测试的技术标准被称为“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指南”。对于新品种保护而言,开展DUS测试的品种都是
经过初审合格,具备新颖性的品种
,因此
起初将DUS测试叫做新品种测试也有其合理性
。但这也客观上给种业界造成一种误解:通过DUS测试的品种是新品种,在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中,很显然特异性(可区别性)与“新”的含义更为贴切,从而给人一种“新”就是指具备特异性(可区别性)的误解。
笔者认为,对概念正确、共同的认识是进行对等、有效交流的基础,否则很可能出现双方说的都是同一个词语,却“各说各话”。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正在对一些基本概念进行厘清。比如,近年来已经在技术文件中将“特异性”改为“特异性(可区别性)”,将“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改为“植物品种特异性(可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对基本概念逐个厘清,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
来源:国科农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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